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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11-06 00:00:00 来源: 编辑: 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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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、落实集体合同制度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,沈阳市总工会、沈阳市人社局、沈阳市企业联合会、沈阳市企业家协会、沈阳市工商联联合下发了《关于规范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配套制度建设的引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引导意见》),提出规范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配套制度建设的引导意见。
  《引导意见》按照有健全的协商主体、有高素质的引导员队伍、有完善的职代会制度、有严格的预审和备案制度、有科学的检查制度、有完备的考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“六有”工作要求,着力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,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实现管理配套、规范有序、体系健全、长期可持续。并对“六有”要求进行具体说明:
  一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。加强协商主体建设是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基础。要在健全区级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同时,健全完善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和工业园区等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,实现工会组织的“二次覆盖”。同时,工会要与人社部门、企业代表组织密切配合,本着“与工会组织对应、于协商工作有利”的原则,推动建立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,增强其代表性和权威性。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必须按规范程序产生,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,一般每方为3~10人。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组织选派,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的工会主席担任。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,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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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引导员队伍。为提高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水平,解决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信息不对称、协商水平不高的问题,各、区县(市)和开发区工会要在现有聘请的10~15名兼职工资集体协商引导员(专家引导团成员)的基础上,根据实际情况,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职引导员制度,聘请2~3名专职引导员,明确工作职责,严格任职条件,强化业务培训。采取工会自筹、政府支撑等办法,保证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,并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,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。同时,制定管理办法,加强对专职引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。
  三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。认真落实区域行业建立工会组织与建立职代会制度同步的要求,完善区域行业职代会组织体系、健全工作制度、发挥职能作用。区域行业职代会届期为3年或5 年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并保证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。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,区域行业内企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,代表名额按职工总数1~2%的比例确定,一般在200人左右,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50%。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是区域行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,承担区域行业职代会的具体筹备和日常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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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预审和备案审查制度。按照“分级负责、下审一级”的规定,加强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预审工作,对工资标准、工资涨幅不明确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,不予通过预审,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,退回重新进行协商。对工资集体合同草案,不得在各级工会办事窗口以盖章形式进行预审,必须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预审意见。预审通过后,按照规定到人社部门进行审查备案,凡未经上级工会预审、预审不合格、核心内容不具体、协商程序不规范的工资集体合同不予审查备案,并督促企业补充、修改和完善。  
  五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制度。各地区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,把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集体合同大检查的重点,围绕健全协商主体、完善职代会制度,建立高素质的引导员队伍和实施严格的预审和备案制度等,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、明确考评标准、科学进行赋值。要把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签订率、履约率、职工群众知晓率、满意率等指标具体量化,纳入检查内容,促进工作落实。同时,要注意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,做好动态监测,加强引导服务。
  六是健全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考评制度。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,是深化集体协商、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点工作。各地区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推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,将其纳入集体合同工作目标体系,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,进一步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,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。对未完成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的地区,实行集体合同工作单项考评一票否决,并在全市予以通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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